本報訊 合肥消息:前日,安徽省政府在官網發佈指導意見,決定在全省20個縣(區)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,有媒體將此解讀為“農民可以買賣宅基地”,對此,昨晚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,這是對文件的誤讀,文件中稱之為“可以流轉使用宅基地”,並非是“買賣”。
 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
  11月12日,安徽省政府網站公佈《安徽省政府關於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意見)。
  意見指出,安徽將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,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,專業大戶、家庭農場、農民合作社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骨幹,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,力爭到2015年,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面積占承包耕地50%以上,明顯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、專業化程度。
  為了鼓勵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,安徽將在政策上給予扶持。意見提出,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激勵機制,引導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,對土地流轉面積大、期限較長的項目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,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、農田基本建設、土地整治等項目。
  2015年實現確權登記
  該意見中最大的焦點問題在於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機制的表述。
  意見指出,首先,安徽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,2015年底前實現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、農用地、未利用地和農村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。
  意見指出,將建立多元統一的農村土地市場。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、租賃、作價出資、轉讓、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,用於工業、商業、旅游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等。
  另外,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。堅持自願、有償原則,探索建立符合農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。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制度。
  國土廳稱媒體誤讀文件
  有土地方面的專家表示,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並沒有得到合法的確立。國家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、農村建設用地有明確的限制。
  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3條規定:“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;但是,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,因破產、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。”
  因此,除了鄉(鎮)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外,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,但除企業破產、兼併外,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出租。
  昨日,有媒體對於該意見進行報道,稱之為安徽20個縣區的農民可“買賣”宅基地。
  對此,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,“買賣”宅基地是對文件的誤讀,意見中涉及宅基地的,是“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”,只是流轉的方式使用,並非買賣。(塗重航)  (原標題:安徽20縣試點農村建設用地流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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